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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行业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营造健康有序的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令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安监人〔2014〕21号)和《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8011-201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的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第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有3名以上的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和工作规则,有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
(4)有10名以上经省安全生产协会培训考核合格的,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计算机40台以上,能够适应教学的需要;
(6)安全生产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应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具有相应作业类别领域5年以上实践经验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2)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和教学场地,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新增培训类别须具备与新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培训教师及软(硬)件条件。
第五条 初次申请成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件第三、第四条要求,对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行业管理规范细则》(附件)进行自评并形成申请报告,由其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经省安全生产协会派员现场评估确认、公示。
第六条 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对期满三年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条件复核,对符合本条件第三条、第四条的予以确认、公示。
第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安全生产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教。专(兼)职教师应当每三年接受省安全生产协会统一组织的继续再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八条 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员、教师等管理制度,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教学档案应包括办班通知、课程表、教材、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考勤表、学员名册、教师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效果评估等,教学档案应做到一期一档。学员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协会将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培训过程、培训质量每年进行一次抽查考核评估。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省安全生产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培训机构从业行为、培训过程、培训质量情况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本条件由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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