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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安监人2014〕2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协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律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与政府、企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理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合法权益;帮助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拓市场,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协会依法建立和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培训领域自律约束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职业道德准则,强化培训机构自律管理,规范培训机构行为,推动培训机构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环境和机制。
第四条 协会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准入条件规范,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进行评估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公告公示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方可开展对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 协会依法对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条件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和考核,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和实效;加强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和继续再教育制度;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使用符合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的统一安全生产培训教材;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收费行为,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行业收费标准或指导性收费标准。
第六条 协会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理念、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及其学术交流活动,对安全生产培训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进行评鉴、交流和推广;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第七条 协会成立安全生产培训自律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自委”),与协会培训部合署办公。培自委成员由全省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条件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成,设主任一人,由协会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若干人,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培自委成员单位必须为协会会员单位,按协会有关章程缴纳会费。
第八条 培自委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培训和行业自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矛盾,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培训和行业自律工作的经验及成果。
第九条 本规则经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会员单位审议通过,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生效。
第十条 本规则由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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