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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律管理公约

发布时间:2017-08-01 10:06:48  |   点击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公平市场环境和机制建设,优化安全生产培训服务,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律,推动诚信建设,维护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工作实际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属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会员并签署本公约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第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当遵守本公约,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良好的自身形象,努力创造公正、公平的安全生产培训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

第四条  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加强相互之间培训工作的合作,促进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提高,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下列自律义务:

(一)依法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业务,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二)加强培训流程管理,做到培训过程完整,合理控制办班规模,把好学员入口关,严格考勤、考试制度,强化培训服务,加强培训档案管理。

(三)完善各项培训制度并注重落实,经常开展自评自查、互评互查,用制度保证培训效果,做到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办班,质量没有保证的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申请发证。

(四)提高培训者素质,强化培训教学研究,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和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注重培训情况调研和信息反馈,持续提高培训质量。

(五)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合理收费。

(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化建设,搞好培训教学教务信息系统管理,实现教学资源共享,提高安全生产培训效益。

(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由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安全生产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教。专兼职教师应当每三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安全生产协会的自律管理,接受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八条  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所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监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采取批评警示、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其开展培训工作,并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会员单位审议通过,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公约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对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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